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於六十二年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至今已
歷經七次修正,以因應行政程序法等法規修訂及各機關實務需求與民眾陳
情方式之變革。
鑒於本部並無處理陳情案件相關規範,為統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處
理流程,提升本部為民服務品質,爰參考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擬具「外交部及所屬各機關(構)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法源依據。(要點第一點)
二、人民陳情案件之定義。(要點第二點)。
三、陳情案件受理及分辦流程。(要點第三點)
四、陳情案件答覆方式。(要點第四點)
五、陳情案件不予處理之情形。(要點第五點)
六、陳情案件處理期限。(要點第六點)
七、明定通知人民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之情形。(要點第七點)
八、保密義務。(要點第八點)
九、受理英文陳情信函,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要點第九點)
十、明定本要點適用範圍及例外情形。(要點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