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 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 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 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