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0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
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同條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
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應送其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
法。茲為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編製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
報表有所依循,爰訂定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
務報表編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工作計畫之編製原則。(第二條)
三、工作計畫應包括事項。(第三條)
四、經費預算之編製原則。(第四條)
五、工作報告之編製原則。(第五條)
六、工作報告應包括事項。(第六條)
七、財務報表之格式及編製,依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辦理。(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