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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49584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行政院台人政給字第0158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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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1021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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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500294572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並刪除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 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號公告第4條第1項 所列屬「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0 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7條所列屬「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8條第1項、第2項所列屬「國防部 主計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管轄;第9條所列屬「國軍財務單位」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1月1日 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10條所列屬「直轄市、縣 (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防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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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49584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