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績優保密督導官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國防部國政保防字第1070000253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及第5點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國軍績優保密督導官選拔表揚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共修正七次,本次修正係因組織調整
更迭頻繁,為周延辦理國軍年度績優保密督導官選拔表揚作業,提昇國軍
保密及安全維護工作績效,特研修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分配表選拔名額之單位名稱。(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修正現行規定之阿拉伯數字為國字小寫。(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修正單位欄「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幕僚單位、軍事學校」及「國防部直
    屬機關(構)、部隊」。(修正附件一)
四、刪除近三年內曾獲本部績優保密督導官表揚者不得列入評選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選拔基準與限制:
  (一)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隸屬單位薦報績優保密督導官:
        1.執行對敵工作或維護單位純淨安全,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
          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2.參加重大軍事演訓,執行有關保密安全維護工作,著有特殊功
          績,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3.對國軍保密、資訊裝備管理工作,管制情形良好,有特殊績效
          ,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4.協助上級執行保密安全維護工作,有效防範洩密違規事件,著
          有特殊績效,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5.執行機密維護工作,防範洩密案件發生,著有特殊功績,於年
          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6.熟諳保密安全維護相關法令,執行單位之保密宣教工作,或從
          事學術研究,著有特殊功績。
        7.其他致力於保密工作維護職責,獲有勳獎(章、狀),足資為
          模範。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候選:
        1.參選人最近三年考績,軍職人員綜合評鑑考評「思想」、「品
          德」均為「乙上」以下,公務人員綜合考評均為「丙」以下。
        2.參選人最近三年,曾因違犯洩密違規事件,受申誡以上處分。
        3.參選人曾因品德不良或其他違反紀律事件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
          上之懲戒或懲罰。
        4.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
        5.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隱匿未報或延誤處理時效
          ,致影響軍譽者。
〔立法理由〕
為鼓勵所屬同仁持續精進保密督導官工作,不限定不得連續獲獎,對工作
績優者,彰顯其公平性,故刪除該項規定。

五、選拔方式:
  (一)選拔名額:
        區分各司令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幕僚單位、本部直屬機關(構)
        、部隊及軍事院校(以下簡稱各單位)依分配名額選拔(如附件
        一)。
  (二)薦報單位應造具薦報名冊,並檢附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各一式
        五份,於實施選拔年度之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薦報(如附件二)
        。
〔立法理由〕
一、配合組織調整,修正選拔名額之單位名稱。
二、配合法制作業體例,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小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