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選拔基準與限制:
(一)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隸屬單位薦報績優保密督導官:
1.執行對敵工作或維護單位純淨安全,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
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2.參加重大軍事演訓,執行有關保密安全維護工作,著有特殊功
績,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3.對國軍保密、資訊裝備管理工作,管制情形良好,有特殊績效
,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4.協助上級執行保密安全維護工作,有效防範洩密違規事件,著
有特殊績效,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5.執行機密維護工作,防範洩密案件發生,著有特殊功績,於年
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6.熟諳保密安全維護相關法令,執行單位之保密宣教工作,或從
事學術研究,著有特殊功績。
7.其他致力於保密工作維護職責,獲有勳獎(章、狀),足資為
模範。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候選:
1.參選人最近三年考績,軍職人員綜合評鑑考評「思想」、「品
德」均為「乙上」以下,公務人員綜合考評均為「丙」以下。
2.參選人最近三年,曾因違犯洩密違規事件,受申誡以上處分。
3.參選人曾因品德不良或其他違反紀律事件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
上之懲戒或懲罰。
4.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
5.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隱匿未報或延誤處理時效
,致影響軍譽者。
〔立法理由〕 為鼓勵所屬同仁持續精進保密督導官工作,不限定不得連續獲獎,對工作
績優者,彰顯其公平性,故刪除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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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方式:
(一)選拔名額:
區分各司令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幕僚單位、本部直屬機關(構)
、部隊及軍事院校(以下簡稱各單位)依分配名額選拔(如附件
一)。
(二)薦報單位應造具薦報名冊,並檢附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各一式
五份,於實施選拔年度之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薦報(如附件二)
。
〔立法理由〕 一、配合組織調整,修正選拔名額之單位名稱。
二、配合法制作業體例,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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