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49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90018305號令發布,定 自109年6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6年2月19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76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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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3年1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4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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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44年12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7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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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48年7月3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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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49年4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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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3年7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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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5年6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6條、第54條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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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118010號令增訂第78條之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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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28500號令修正公布第59條、 第78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行政院(89)臺防字第34830號令 發布自89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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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89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05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6 條,自89年12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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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4561號令修正公布第48條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行政院院臺防字 第0960044063號令發布定自96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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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 、第4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80078357號令發布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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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48 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90073958號令第48 條;定自99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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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81號令修正公布第48 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1000038509號令第48 條,定自100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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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34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 47條、第52條、第55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20019029號令定自102年4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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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1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0條、第33條、第41條及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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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49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90018305號令發布,定 自109年6月15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者,除照軍人撫卹條
例所定給卹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原無工作或
    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能擔任原有工作者,經由政府施以必要之訓練,
    並輔導就業。
二、尚能求學而自願就學者,準用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不能就業或就學而自願回鄉者,資送回鄉。
四、已完全失去工作能力或求學能力者,由政府安養之。
前項第一款輔導就業事宜,由中央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主管;第二款就學事
宜,由教育部主管;第三款資送回鄉事宜,由國防部主管;第四款安養事
宜,由內政部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務主管機關會同辦理,並分別
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一項各款所列事宜,由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