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入出國資料,每日由入出國管理機關提供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登記
主檔及查詢。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內政部、外交部及國防部研商放寬國內役男護照效期與一般國人
相同,不再限縮,及取消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戳政策,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本部後備指揮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協
助查驗兵役相關規定。
二、依作業實需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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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
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立法理由〕 刪除「初次出國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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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漁)船為船員者,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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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籍公司:
(一)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船籍公
司應繕造出航通報名冊二份,於出航前二日送達最後出航之港區
巡防單位查驗。回航時繕造回航通報名冊二份,於回航前二日送
達最先進港之港區檢查單位查驗。超過預定回港時間,船籍公司
應重新繕造出港名冊送交港區巡防單位轉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未逾九十日者,免繕
造出回航通報名冊,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船籍公司負責人應負
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二、港區巡防單位:接到前款第二目船籍公司造送之船員出回航通報名冊
後,應於船隻出回港時逐名核對,遇有漏列應即時補正,因故未隨船
出回航時,應予刪除,並加蓋查驗日期章戳,於次日送當地縣市後備
指揮部處理。
〔立法理由〕 一、為求用語一致性,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款增列「第二目」文字,以符法制體例。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受僱為外籍輪(漁)船船員者,應依
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入出國申請手續之相關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二十五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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