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 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訂定生效,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一 月八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意旨,將涉 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予以刪除,爰修正本規定,其要 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體制,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點之依據,後續點次依序修正。 二、依法制作業公文書文字用語修正為中文數字。(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 點) 三、刪除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規定第四點 、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