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 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0980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作戰

法規異動

修正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
  ,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
  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
  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
  、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
  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
  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
  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
  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