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1230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8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國防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
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教師
經管發展及校務發展實需,爰修正本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其要點如下: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防醫學院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將總務處修正為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參考民間大學教授治校、學術領導管理及融合軍事教育特性之模式,
    增訂副院長、教育長得以教師兼任,以利領導校務發展策略。(修正
    條文第八條)
三、為貫徹校務發展理念,增訂行政單位主管得以教師兼任之,以利校務
    發展執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學院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
    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
    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
    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
    、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
    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
    練等事項。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
必要單位。
〔立法理由〕
一、茲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本學院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單位,爰將第一項第三款「總務處」修正為「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
    」,並增列該處掌理事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院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立法理由〕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學院應接受大學評鑑,故本學院
    副校長、教育長以及教務處處長等一級行政單位主管除原本軍事任職
    條件外,如具備教師資格,可有效整合行政團隊與教學單位鏈結,提
    升評鑑成果,亦符合民間大學教授治校、學術領導管理模式;惟受限
    相關編制均為行政單位職缺,渠等人員無法支領教師待遇,爰增列第
    三項明定相關職務得以教師兼任,以利領導校務發展策略。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各學系(科)、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
人。
前項學系(科)、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
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大學法第十四條,各級行政單位主管得遴聘教學人員兼任之精神
    ,爰增列第一項將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得以教師兼任之,以利校務發
    展執行。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未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