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3021515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及第3點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軍單位司法機關之聯繫窗口(如附件一)如下: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各單位法制官擔任軍
          事機關聯繫窗口(下稱聯繫窗口),無法制官單位由國防部法
          律事務司擔任聯繫窗口。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所屬人員刑事
          案件,由各司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聯繫窗口。
    (三)各軍團級、旅級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旅級法
          制官擔任聯繫窗口。
〔立法理由〕
為落實歷次檢察與軍事機關聯繫會議有關強化聯繫機制之決議意旨,爰增
列旅級法制官,為法律事務單位與檢察機關聯繫窗口,俾符實務運作現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