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軍單位司法機關之聯繫窗口(如附件一)如下: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各單位法制官擔任軍
事機關聯繫窗口(下稱聯繫窗口),無法制官單位由國防部法
律事務司擔任聯繫窗口。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所屬人員刑事
案件,由各司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聯繫窗口。
(三)各軍團級、旅級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旅級法
制官擔任聯繫窗口。
〔立法理由〕 為落實歷次檢察與軍事機關聯繫會議有關強化聯繫機制之決議意旨,爰增
列旅級法制官,為法律事務單位與檢察機關聯繫窗口,俾符實務運作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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