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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09700067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原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之處理 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留守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8日國防部勁勢字第09300146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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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09700067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原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之處理 原則)
附件下載
附件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原眷戶變更改建意願為領取輔助購宅款申請書(範例)
附件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違占建戶變更改建意願為僅領取拆遷補償款申請書(範例)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