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
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
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
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
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考試院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審查之「第二階段職務列等表檢
討修正案」,爰將隊員之職務列等予以比照調整,以維護現職關務
人員權益。
二、原條文規定隊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
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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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關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能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第六條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第二階段中央機關公務人員
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俾期平衡,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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