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規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31號令修正公布第20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