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經濟部經務字第110046020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
,迄今已逾九年。考量環境維護費係依採取量多寡預先收取,如土石採取
人因特殊事由,致實際採取數量未達原核定土石採取計畫數量,可能發生
環境維護費溢收之情形,基於公平原則爰修正本標準,明定退費機制,修
正重點如下:
一、依司法實務見解,環境維護費之性質核屬特別公課,爰修正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實務運作,修正不予退還環境維護費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增訂申請退還環境維護費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