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 10500584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所屬原臺灣省菸酒公
賣局及臺灣省政府印刷廠等二家生產事業機構,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
財政部,其人員之進用事項,依原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
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係適用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
辦法,茲因上開暫行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限屆滿不再延
長,為依行政院指示檢討廢止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
辦法及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爰重新檢討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有關進用之實務作業,參照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等規定,並依行政院一百
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函訂定「國營事業機構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擬訂作業注意
事項」,擬訂本辦法全文共十二條,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各機構人員職務之職務列等及其身分屬性。(第三條)
三、各機構人員之進用方式及辦理甄試作業之原則規定。(第四條)
四、重要管理人員範圍及遴聘方式。(第五條)
五、各機構新進人員試用或實習之期間及考核。(第六條)
六、各機構人員進用之限制規定。(第七條)
七、各機構主管應迴避進用之規定。(第八條)
八、各機構進用機要人員之規定。(第九條)
九、各機構訂定人員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之相關規定。(第
    十條)
十、財政部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構人事業務,遇有違反規定者,應適
    時糾正及懲處。(第十一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