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陳情案件,由關務署或各關收文單位收文後,以陳情案件類別登
錄公文管理系統,以利電腦列管追蹤。
各單位如發現其類別非屬人民陳情案件,應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
員修正為應屬之公文類別。
〔立法理由〕 一、現行人民陳情案件係透過公文系統以電腦管控,爰刪除第一項關於人
工登記作業之內容。
二、依現行實務作業,公文類別係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員判斷及修改
,無須簽請管考單位改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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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民陳情案件,以隨到隨辦為原則。一般案件應於七個工作日內處結
,複雜案件得經管考單位同意後於三十個日曆天內處結;未能在規定
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
知陳情人。
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屬財政部轉發或署長電子信箱信件,其處理期限及
展延辦理方式應依「財政部關務署電子信件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六十七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已具專
案性質,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爰刪除第一項關於得申請為專案之
規定;另增訂複雜案件行政流程得經管考單位同意,依上開規範第九
十七點及一百零四點所訂最長處理期限三十個日曆天為辦理期限,以
符合現行規範所訂辦理時間;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
負責簽請核准延長。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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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考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除逐案列管、嚴密管制處理時限外,於
年度終了時,並應就陳情案件數量及所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
理結果,予以分類統計,詳加檢討分析,依據分析結果研提改進建
議,提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考。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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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有關陳情案件事項,依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查「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且訂定範圍涵蓋部屬機關,爰修正
依據為直接隸屬上級機關之部陳情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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