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
,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
房屋樓層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
偏低減價額=( 3公尺-樓板高度)÷ 3公尺×50%×標準單價
第一項超高加價之最高限度,各地方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
減成時,仍應按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十三點及第
十五點規定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
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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