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財政部高雄關高普法字第1021004068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1點,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高雄關稅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關檔案閱覽室為本關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
    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四、申請應用本關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
    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五、應用本關檔案時,如須使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
    //near.archives.gov.tw/ ),請向檔案管理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
    關設備。

八、閱覽、抄錄本關檔案,免收費用;但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關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關有權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