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關檔案閱覽室為本關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
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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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本關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
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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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用本關檔案時,如須使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
//near.archives.gov.tw/ ),請向檔案管理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
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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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閱覽、抄錄本關檔案,免收費用;但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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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關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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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關有權停止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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