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3830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庫

法規異動

修正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臺灣省
      政府業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為地方自治團體,爰將本條中有
      關「省(市)」文字修正為「直轄市」。
  二、另配合地方制度法施行,鄉(鎮、市)亦為地方自治團體,增列「
      鄉(鎮、市)」文字。
  三、為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原條文有關直轄市、縣(市)庫務之法令
      ,應參照本法制定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俾兼顧地方政府之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