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8年1月2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七條刊總統府公報第20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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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0年5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0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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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4年1月1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條、第32條、第38條、第42條、 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第52條及第54條並刪除第15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報第2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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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0年1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3條、第4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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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1年4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783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7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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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9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02260號令修正公布第42條 、第43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第52條、第58條;增訂第52條之 1、第5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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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640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 、第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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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 2月 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7720號令修正公布第52 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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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 、第39條、第5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 10154558 號公告第9條第2項、第12條、第16條、第19條、第35條第1項 、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9條、第47條第2項、第4項、第49條第 4項 、第52條之2條、第53條、第54條第 3項、第55條第2項、第63條、第65 條、第68條、第69條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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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
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
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
為之:
一、用途廢止。
二、閒置。
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
經行政院核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