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80005179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絛,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
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方向,並符應高等教育學習趨勢之發展與國際
學術交流之多元化,明定一致性修業期限相關規定;另參酌實務上相關作
業程序及文件,酌作部分條文文字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檢覈、採認,以及明定認可名冊等程序用語之定義。(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增訂學校以外之受理機關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爰刪除受理機關。(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為使申請學歷檢覈及採認之相關作業程序及文件更為明確,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方向,增訂修業期限相關規定,
    俾現行各境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範一致。(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
五、修正不予採認之情形,考量香港及澳門各學制辦學情形,以及歷年實
    務上相關申請案件之受理經驗,並放寬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規
    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訂學校以外之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
    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