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一條規定「(第一項)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
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
求逐年成長。(第二項)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
、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
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原住民族教
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編列方式。(第二條)
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第三條)
四、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需要共同合作推動活動及計畫,並採經
費分攤方式辦理。(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