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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演出活動申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0970052631C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6月11日教育部臺(九0)特教字第90074680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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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7月23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911035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12點(原名稱:91年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演出活動申 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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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092008652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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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 09400757529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6點(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演出活動申請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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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0970052631C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演出活動申請表
附表二-申請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暨成員基本資料表
附表三-本演出活動支出預算明細表
附表四-本演出活動經費來源明細表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