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701622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04743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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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6244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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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02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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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2393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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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3730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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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48138A號令修正發布 第 2點、第3點及第2點附表三,原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三,移列至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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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1052A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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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20032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附表三,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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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4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701622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各補助項目計算依據,依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前一年度五月二十八日
    資料為準,並以轄內之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各地方政府主
    管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或教師人數統計為原則。但補助項目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除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者,不在此限外,各財力級
    次之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