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各補助項目計算依據,依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前一年度五月二十八日 資料為準,並以轄內之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各地方政府主 管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或教師人數統計為原則。但補助項目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除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者,不在此限外,各財力級 次之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