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迄今已逾九年 ,復因應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修正公布後,學術研究機構與私 立學校性質仍有相當差異,爰重新檢視修正條文,考量教育部僅能依職掌 對學術研究機構予以指導,爰刪除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未來對學術研究 機構之法人行政監督不再以對私立學校之規範管理,回歸審查教育事務財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辦理,以提供教育部業管之學術研究機構 明確規範,並協助學術研究機構發展。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為職權命令,僅能依職掌對學術研究機構予以指導,且學術 研究機構與私立學校性質仍有相當差異,爰予刪除。 三、本辦法規範不足者,未來將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