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六月五日訂定發 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基於維護 校園場域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明定學校於進 用是類人員前,應比照教師辦理相關查詢作業,另倘是類人員於進用後涉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不適任之情事者,經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或 不續聘後,亦應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通報,以避免渠等於管制期間內進入 校園任職。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 ,比照教師之規定。
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明定研究人員應比照教師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