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六 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基於維護校園場域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明 定學校於進用是類人員前,應比照教師辦理相關查詢作業,另倘是類人員 於進用後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不適任之情事者,經學校依規定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後,亦應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通報,以避免渠等於管制 期間內進入校園任職。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 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明定專業技術人員應比照教師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