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90167110B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依我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若外國人士欲入籍,就必須放棄母國國籍,因
此,歸化後新住民如有意於高等教育繼續進修,必須依循臺灣學生的升學
方式,參加學測或指考,惟因考試內容包含高中中文程度的文言文及課程
內容,這對未在臺灣接受高中教育,卻想要持續接受高等教育的新住民而
言,無疑是加深其進修門檻,爰有必要提供歸化後新住民更友善多元之升
學管道。
本辦法係配合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為歸化後的新住民提供適當銜接升學管道,鼓勵不同教育背景之新住民
有機會持續進修、升讀我國高等教育。
本辦法升學方式,主要維持新住民歸化前之外國學生升學方式,差異性在
於外加名額計算方式不同、學校應檢視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及招生辦理完竣
後,應將招生結果報本部備查。爰訂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新住民歸化後申請進入大學就讀方式及招生名額計算方式。(第三條
    )
四、新住民歸化後依本辦法申請入學,以一次為限。(第四條)
五、學校應訂定招生規定經教育部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招生。(第五條
    )
六、依本辦法入學者,應繳身分證明文件及繳交期限,未依規定繳驗資料
    者,不予同意入學。(第六條)
七、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註冊入學後,其轉學規定。(第七條)
八、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應報請教育部備查。(第八條)
九、查有不符本辦法資格者之處置措施。(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