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85841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7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原名稱: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設置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
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並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
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
項。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師資
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
中心之審議事項。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基準之審議事項。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
之審議事項。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九、其他有關師
資培育之審議事項。(第二項)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
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之名稱、任務及成員組成變更,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修正名稱)
二、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師資培育審議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師資培育審議會之委員組成及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師資培育審議會之會議召開、出席及決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