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 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係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配合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相 關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必須配合訂定或修正。又本收費標準係依本法第十 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修 正名稱) 二、本收費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之定期檢討。(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 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公布後,教師資格檢 定考試之名稱已修正為教師資格考試,爰配合修正考試名稱。 二、另本考試之支出成本經檢視應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九百九十九元 ,爰現行收取一千元之報名費,符合填補原則,故報名費金額不予調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