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65706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5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
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係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配合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相
關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必須配合訂定或修正。又本收費標準係依本法第十
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修
    正名稱)
二、本收費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之定期檢討。(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
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公布後,教師資格檢
    定考試之名稱已修正為教師資格考試,爰配合修正考試名稱。
二、另本考試之支出成本經檢視應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九百九十九元
    ,爰現行收取一千元之報名費,符合填補原則,故報名費金額不予調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