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0730B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10條;刪除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7日教育部(91)臺參字第 911692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 條,自9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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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43620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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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93822A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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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80167320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 2條、第13條條文(原名稱: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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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23075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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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08651B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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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教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8599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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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0730B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10條;刪除第1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
年十一月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使離島地區學生保
送入學權益及相關程序制度更趨完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明定離島地區學生戶籍設籍期間之採計,以累計方式,並增訂但書,
    經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審認設籍九年確有困難,並於離島地區就學期
    間累計達九年以上,得不受設籍九年以上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二、為符合現行專科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
    東縣、屏東縣所設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均已轉型為進修部
    之現況,將現行「附設進修學校」之文字修正為「進修部」。(修正
    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考量離島地區學生升學意願之處理,由該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辦理,
    方符合保障該地區之教育文化及人才培養之意旨,爰修正為由離島地
    區所屬縣政府,核轉保送學生名冊予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配合本辦法文字體例,將現行「地方政府」之文字修正為「離島地
    區所屬縣政府」。(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考量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實務執行上已無適用之可能,爰予以刪
    除。(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