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39508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四
年十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二年十月
九日修正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之修
正公布,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援引條次及用語,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之修正公布,配合修正授權依據之條次。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
    學校者,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
    其補助、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中央
教育主管機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立法理由〕
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第一項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
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
費者,前項第一款以補助雜費為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第一項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
二、其餘未修正。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
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
,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立法理由〕
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第一項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