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
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
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
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
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
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
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
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
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
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
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
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
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
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於衡酌國
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
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說明如下:
1.增訂第一目,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業於一百
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
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適用上開課程綱要者,其國
中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
,於上開課程綱要中分屬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
習領域。另適用上開課程綱要者,其非屬國中教育會考科目
之學習領域為「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四學習領域,上開學習領域之學生在校評量成績及
格與否,得列入超額比序採計項目。爰配合上開課程綱要學
習領域名稱,分別定明得予採計及不得採計在校學習評量成
績之學習領域。
2.另考量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係適用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其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於上開課程綱要中分屬語文
、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至其非屬國中
教育會考科目之學習領域,則為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爰將現行條文第一目規定,移列至修
正條文第二目,並明定其適用對象為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
學國民中學者。
3.現行條文第二目,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目,內容未修正。
4.為因應一百零八學年度起,超額比序項目得採計之學習領域
與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不同,爰明定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 (
包括一百零七學年度 )入學國民中學學生,得採計之學習領
域為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一百
零八學年度以後(包括一百零八學年度)入學國民中學學生
,其得採計之學習領域為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
技四學習領域,以明確區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與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適用之對
象。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文字體例,將「學校各主管機關」修正為「學校
各該主管機關」,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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