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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社會藝術教育及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1010223623B號令廢止,並自 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3017293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點,自9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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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50187698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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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0970168840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社會藝術教育活動實施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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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0990005040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9點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社會藝術教育終身學習列車及本國語文 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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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1010117101C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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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1010223623B號令廢止,並自 102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教育部補助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申請表(一式三表)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