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無界親職多元攝影展暨巡迴座談攝影作品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632B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7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展覽品借用內容如下:
    攝影作品五十一幅,橫幅(二十七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七點五公分)三
    十八幅、直幅(三十四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二點五公分)十三幅,均裱
    木框。

七、申請程序:
    請於展出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預約申請,並詳細填寫申請表、企劃書
    ,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收文後,
    於一週內函復結果,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交通工具領取
    展覽品;其須本部寄送者,應於申請表填妥展覽地點、聯絡人姓名及
    電話,所需運費由申請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