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展覽品借用內容如下: 攝影作品五十一幅,橫幅(二十七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七點五公分)三 十八幅、直幅(三十四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二點五公分)十三幅,均裱 木框。
七、申請程序: 請於展出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預約申請,並詳細填寫申請表、企劃書 ,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收文後, 於一週內函復結果,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交通工具領取 展覽品;其須本部寄送者,應於申請表填妥展覽地點、聯絡人姓名及 電話,所需運費由申請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