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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 1060132151B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0980078540C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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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0990154027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設置各鄉鎮市區樂齡學 習資源中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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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 1010056238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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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 1060132151B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樂齡學習中心經費預估一覽表
附表二-講師鐘點費支用標準
法規異動
廢止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