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90048465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8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制定公布,並
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
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
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
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故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長期服務,以
穩定師資、提高教學品質及促進校務發展,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制
定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
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及為辦理國家產學大師之遴選,遴選符合長
期投入實務研發及落實專業技術人才培育之技職校院教師獎項目標,本部
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教育部辦理國家產學大師獎遴選作
業要點」,另為留任國內學術研究優秀人才,使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定位
更具榮譽性及競爭性,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
    條)。
二、增訂附表十,明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並修正附表一、附表
    二及附表三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公立學校校長獎金發給,準用第二條第一款教師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七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