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係於一百年十月五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 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 相關規定,爰修正第四條檢察機關用語之文字。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 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