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1050001592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6點至第8點,並自105年9月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加強為民服務,以提升民眾檔案應用申請,於
 100年3月3日訂定函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
程」,茲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強化檔案應用申請需求,爰擬具「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第七點及第八點條文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附件一)」文字。(修正作業流程第二點)
二、新增「(附件二)」文字。(修正作業流程第四點)
三、新增「(附件三)」文字。(修正作業流程第六點)
四、新增「(附件四)」及「(附件五)」文字。(修正作業流程第七點
    )
五、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茲整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如部分
    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並刪除第三項。(修正作業流程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
    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
    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
    理之。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一)」文字。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二)」文字。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通知
    本分署檔案室。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三)」文字。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15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
    案,並預先前 3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
    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
    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
    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四)」及(附件五)文字。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
    供之。
〔立法理由〕
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茲整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如部分內容有限
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並刪除第三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