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研字第1071100095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107年 5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本署依行政院函頒之「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
訂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又因
應法院組織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
0五五四六一號令公布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生效,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所提出之
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決議,爰修正本行政規則名稱為「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