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
作業規定),前經本所於一百年十一月三日高戒所總研出字第一000四
00二四五號函訂定全文發布,嗣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及於一百零五年
八月五日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用詞修正。
本次修正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法矯署勤字第一一00五0
0一四四0號函之意旨及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規定,修正本作業規定,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法矯署勤字第一一00五00一
四四0號函示,修正本作業規定之觀察勒戒人保管金預留抵扣勒戒金
額。(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將規定中
之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 (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