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35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處理竊電規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立法總說明

「處理竊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發布施行,
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配合電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爰檢討本規則,明
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
等事項,並修正名稱為「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本規則修正條文共計七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ㄧ、違規用電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將「電業」明定為「再生能源發電業及
    售電業」,並將「竊電」修正為「違規用電」。(修正條文第四條至
    第六條)
三、違規用電之查報及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違規用電之賠償基準及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