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實務訓練班及計量講習訓練班訓練大綱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940006280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0點、第11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依「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訓練計畫書:實務訓練機構應於每期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檢送訓練計畫
    書,報本局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
    練項目、課程表(包含授課方式,例如:實體或數位課程)、評分方
    式、預定訓練人數、班次、期別、授課師資履歷及學員受訓費用等相
    關資料。授課講師由實務訓練機構自行遴聘。學員受訓費用已包含訓
    練一切必要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目再行收費(例如:報名費、資格審
    查費、保險費、書籍費、代辦費、營業稅…等)。

十、實體課程出勤考核:上課期間由實務訓練機構駐班人員確實查核,點
    名單並由上課講師及駐班人員簽名。
    (一)每小時點名1次,並在點名單上作成紀錄。
    (二)上課後遲到20分鐘以內者,每次總成績扣0.5分。
    (三)上課後遲到20分鐘以上者,視為缺課。
    (四)缺課1小時總成績扣1分。
    (五)公布欄必須公布學員缺席時數統計表。
    (六)上課時學員應將通訊器材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發出聲響,依
          出勤考核遲到論,每次總成績扣0.5分。
    如因病假、近親喪假、國家考試、軍事點召、訂婚、結婚或天災等不
    可抗力因素缺課,經檢附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手續者得不計入扣分。
    學員應於請假日前辦妥前項請假手續;病假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
    得於請假後 3日內補辦完成,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視為缺課。學員
    出勤統計文件應併入結訓成果報告中提送本局。

十一、成績考核:
      (一)成績比重:平時考核占30%,期末綜合測驗占70%。
      (二)上述 2項成績及格分數均為60分,其中任一項不及格者不予
            以計算總成績。
      (三)總成績及格分數為60分(含)以上。
      (四)未參加期末綜合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五)期末綜合測驗未達60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 2次為限。補考
            學員由實務訓練機構擇期通知補考,學員補考至遲應於 1年
            內完成。
      (六)補考及格者,期末綜合測驗成績以60分計算。
      (七)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結業證書:
      (一)當場或事後查獲考試作弊。
      (二)實體課程缺課時數逾實體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數位課
            程上課時數未達數位課程總時數。
      (三)冒名頂替上課。
      (四)總成績未達60分。
      (五)期末綜合測驗經補考2次,仍未達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