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3570號、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3366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8條,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立法總說明

因應公司法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令於一百
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在案。依該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
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
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
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
部定之。」,爰配合上開規定訂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
理辦法」,計十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資訊平臺自行建置或指定方式。(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申報資料、義務人、期間、應申報公司之豁免範圍及申報方式。(第
    四條至第八條)
三、資料之蒐集、查詢及利用。(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四、資訊平臺之查詢費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對受指定機構之監督。(第十四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對公司之查核原則、程序方法及後續處理。(第十五條
    至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