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立法總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
日訂定發布,並曾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辦理修正。為因應一百零七年八月
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相關規定,爰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序文規定,爰將現行「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之發行簽證機構」文字修正為「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
    人之銀行」,並將簽證「機構」修正為簽證「銀行」。(修正條文第
    二條至第四條)
二、配合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司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
    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應通知各股東換取股票;第一百六十三
    條刪除有關發起人股份轉讓之限制;增訂第四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
    明定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
    變更為記名式,爰修正股票簽證相關應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規定及為符合實務需要,分別明定公
    司實體發行而印製之股票轉換為無實體發行時,以及無實體發行股票
    轉換為實體發行而印製股票時之相關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