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51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條,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立法總說明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為因應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時,僅須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轉投資
    總額予以查核,以符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將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事項合併規範,明定會計師皆須就
    累積資本公積、公積之使用及資產重估價之辦理及列帳等進行查核;
    另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會計師應查核公司有無按章
    程規定分配員工酬勞。(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