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9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7條、第7條之1、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5條、第4
5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2條、第53條;增訂第13條之1、第45條
之 1、第45條之2、第45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47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
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
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