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負
債適足準備金。
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平衡準備金制。
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立法理由〕 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及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爰將第一項各種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並
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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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對於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要約,經綜合評估認為被保險
人未達承保標準時,得拒絕承保,惟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拒
絕承保,並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若因身心障礙狀態減低
保險金額或縮短保險期間,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要保人同意後,始予承
保。
〔立法理由〕 一、為與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內容「郵政簡易人壽保
險」用語一致,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文字「簡易人壽保險」修正為「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並維護渠等投保權益,爰刪除「
體質過分羸弱或職業過分危險」之規定,以經綜合評估未達承保標準
取代之。
三、「綜合評估」及「承保標準」,係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所填要保書,
考量被保險人身心健康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及家
庭之財務狀況、險種特性、財務核保及生存調查等,予以綜合評估,
以決定承保與否及承保額度。
四、參照「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
者處理原則」增列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拒絕承保及以書
面敘明未承保或部分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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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
〔立法理由〕 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現況,及參照「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
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用語,爰將副總經理署名蓋章,修正為副總經理、
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署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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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契約滿期
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立法理由〕 為與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內容「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用語一致,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文字「簡易人壽保險」修正為「郵政簡易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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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
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
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立法理由〕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爰將現
行條文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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