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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補貼船舶運送業與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0624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110年6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 1091610242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8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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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091610394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至第7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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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091610767號令修正發布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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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 1091611158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補貼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 營業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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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 1091611412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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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0624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110年6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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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10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及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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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1005836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補貼船舶運送業與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及郵輪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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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1161078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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